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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7:41:57
另外还要加强立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的作用。
当代中国体制,除了政治权力安排,以及附属在这种权力体制上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垄断,就一般社会运行规则而言,与传统的苏维埃国家毫无共同之处,因此,现实中国并不存在所谓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同时,由于立法者是人民的直接代表,因此,他们不仅负有一般的生产法律和监督行政权力系统的责任,他们更单独和全权掌握着决定税收的种类、征收数额等财政权力,归根结底,即人民的直接代表掌管、审核和最严厉地监督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使用公帑的情况。
82《宪法》的文本有充分的论述表达了一党专政的不可置疑性质,一党专政是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而且现实也从来不支持任何违宪或护宪的法律程序,因此,呼吁对这部宪法的落实,尽管反应了稳妥追求社会进步的良苦用心,却没有基本的理论依据。对杨教授等的最基本反驳在于,从来不存在一个反动落后、敌视社会公正、但却能产生和单独地拥有宪政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宪政总是共和的。因此,不可能在不触动基本政治体制的前提下,依据这份文件实现中国的宪政转型,这无异于缘木求鱼。宪政之所以与专政不可能兼容,是因为宪政是建筑于归属个体的权利之上,这些权利通过公开的表达和行使,形成基于观念和利益认知的不同共同体,然后,不同的共同体通过正当的博弈形成最高契约,并以法治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底线和核心利益的表达。
这一根本转变需要基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前提,而要满足这样的前提,不可能仅由认知的转变或一般的个别进步完成。因此,依据这些简单的指标可以得出结论:当代中国的体制虽然符合现有宪法文件的规定,却不具备任何意义上的宪政国家特征。西方的法治是在西方社会民主权利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民主和法治关系的混淆和误解从这可以看出,在西方,法治的发展基本遵循了先有市民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权利不断增多,再到制定法律来保障这些权利实现,民主的实践使法治成为社会价值,法治社会最终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民主是法治概念三层次缺一不可的条件,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前提,没有民主体制的确立,法治社会的建立只能是一句空话。①很多人认为中国可以打破常规,先建立法治社会再实现民主。
⑤另外,在民主社会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让人们认可其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这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民主国家,法律取代政治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③民主是法律内容正义的最佳制度安排。
⑦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第144页。民主社会为法治精神提供了生长的土壤。但实践证明,这一道路很难使政治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与西方的民主和法治虽然有着根本不同,但是其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时常有侵犯个人权利、代替市场规则、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出现。【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民主法治精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几乎同时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因此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具有许多共时性特征,呈现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态势。在民主体制里,确认一人一票制,立法过程实现了民主化,执行过程实现了透明化,杜绝了法律上特权现象的出现。其次,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国必须通过民主实现法治。
从形式上来看民主国家的法律在制定前,其内容已获得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同,这意味着法律体现当时多数人的利益。④其次,法治精神能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提高法律治理的效率。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法治首先是一种工具,是保护民主成果的工具。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认为民主集中制的破坏是导致文革悲剧产生的原因,而民主集中制的破坏与封建专制不无影响。但从历史的发生逻辑来看,民主的发展是法治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限制公共权力,如果缺乏官员和政府以外的民主力量的推动,想建立法律制度,要么就像行政法执而不行,要么就像官员财产公示面临难产境地。同时,近几年来作为监督政府和官员权力重要手段的阳光财政和官员财产公示相关的法律制定,又因为阻力重重而步履维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个人、组织或党派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们普遍地服从法律等,这些是法律至上原则的重要内容。议会通过制定法律使这些权利得到权威性的保障。
人民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养成了遵守规则和秩序的习惯,树立了对法律的敬畏,全社会形成了尊重法律、依赖法律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氛围,法治精神得以慢慢培养和形成。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国民为何普遍遵守法律时,认为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
法律正当原则是指法律内容所体现的实质正义,法律制定以及执行所体现的程序正义。随着这些公民权利的不断增加,私域的不断扩大,为保障权利和规范权力的法律制度不断地建立,法治也不断成熟,逐渐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因为在一个充满法治精神的国家里,法律效用的发挥,更多地要依赖于民众的自觉服从。②[美]卡斯·R·森斯坦:《宪政与民主》,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年,第384页。
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治是指依靠统治者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领导人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为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要中国的民主进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终将会实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制定了行政法,但由于相应的民主体制不完善,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
法治最根本的问题是公法问题,也即规制公共权力,两者目标一致。法治精神的培养需要民主体制的力量来完成。
【作者为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注释】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7页。立法机构成员由民主产生,法案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除等各个环节,都会充分地反映民意。
有人主张通过法治迈向民主,认为中国先要实现法治化再实现民主化,有人主张先要实现民主再实现法治。通过议会的政治斗争,本应属于人们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通过宪法将一些问题从公共领域中排除出去(史蒂芬·霍姆斯语)②,如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⑥为什么能为政要依靠个人呢?因为统治者都是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国家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就能实现良好治理。⑧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建设并没有较完善的民主体制作为基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仍未树立,要打破这一不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封建文化枷锁,唯有完善民主体制,唤醒人民的权利意识,人治思想才能消除,法治精神才可能彰显。首先,法治精神能使法律长久不息,成为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摘要】文章从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法治理论的民主要求以及中国的现实情形三个方面,论证了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认为中国只有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为法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实现。
同时,参与政治和法律实践,可以激发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传统,培养其形成尊敬法律的感情,最终内化为法治精神。因为一个现代国家的法治,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情景中才是可能的。
③⑤[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64页,第276页。⑨总而言之,通过思考法治的历史发生脉络,结合中国的历史教训和当前任务来看,中国要发展法治社会,就必须首先完善民主体制。
这表明,民主体制的完善和建立是法治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在民主社会,才能实现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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